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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

民国期间丰县历任县长(民政长、知事)勘误补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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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许砚君

(上接2019年12月4日6版)

吴鹏,字凌香,河南人。民国八年,在江苏省府任职,与史树璋为同僚。他在丰署理丰县知事仅三月,走马观花,毫无成绩可言。民国九年一月署理萧县知事。他在萧县因侵吞地方灾款一万余元,激起公愤。萧县各界纷纷上省府控告,特别是萧县教育界为此通电全国,吴鹏因此被调离萧县,由他的同僚史树璋署理萧县。这位史树璋不久亦将登场丰县。此后,吴鹏从容先后任沭阳、句容、崇明、江阴知事。吴鹏肯定是一位八面玲珑的人,但是也反映了此时的吏治腐败到什么程度,公理被践踏到何许境地。

十、余家谟:委署丰县知事(民国九年一月至民国十一年八月)

余家谟任丰期间,也是多事之秋,关于他的记载也很丰富。

民国九年一月十日《申报》:“李督昨委窦士起充本公署特设二等副官,又加给调署丰县知事余家谟军法官衔。”

民国十年四月四日《时报》:“丰县知事余家谟迭次被控,日前县公署忽又被焚,王省长决将余调省察看,有改委喻某前往代理说。”

民国十一年五月九日《时报》:“丰县因发行纸币罢市。江北丰县知事余家谟,以该县警察警备队饷款无着,经地方财政经理局发行纸币以资维持。该县学生联合会以此举破坏地方金融,出而反对。前日,经一高教员刘得显萃美、校长刘叔箴、艺校工师王观涛率领学生二百余人游行街市表示反对。讵行至县署,方欲入内面见余知事,请求取消前议。忽由署内涌出警察警队四五十人,各持木棍,将学生凶殴。一时二百余学生迫得四面逃避,受伤者颇多,市面秩序顿即大乱,各商号亦异常愤激,一律罢市加入反对。若何解决,日来尚未得有确息也。”

民国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时报》:“丰县公益会会长侯宗洲、公民王景山等呈控县知事籍灾浮征,财政严厅长已预备派员彻查。”

民国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时报》:“本月25日,苏省临时议会召开,孙基士等提议查办丰县知事余家谟昏庸贪婪、扰患地方紧急动议案,亦提前讨论结果,亦径咨省长庞振干等提议查办。”

民国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时报》:“省议会因在省人数不足,现定六月一日开。……丰县绅董孙隽藩具呈省署,陈述知事余家谟吞没公款,请彻查惩办。”

民国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时报》:“详查余知事控案,丰县知事余家谟,屡经丰人控告浮征税赋、侵吞公款,王省长特令徐海道尹朱振仪就近详查具复,以凭核办,刻朱道尹已派员赴丰详查矣。”

民国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申报》:“省署昨日牌示,署丰县知事余家谟调省另候差委,遗缺以候补知事宋瑞霖署理。”

民国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时报》:“丰县公益会会长侯宗洲呈控前任县知事余家谟浮收赃款,请派员三面会算,韩省长已饬令财政厅核办。”

民国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新闻报》:“前任丰县知事之犯脏。前任丰县知事余家谟犯脏至十万之巨,经该县公民谢伯纯、刘坤元等来省呈控,其文云:公民等于本年二月间,以丰县知事余家谟在丰两年有余,搜刮民脂,显明昭著者,数至十万之巨。计八九两年,浮徵可查者,不过一万余串,地方人士以数不过巨,尚能可忍。至十年,丰县水灾奇重,秋勘成数,止五分五厘八毫,余知事以为乘此重灾,可得巨款。遂悍然满造满徵,结果竟浮徵五万五千余串之巨。以及连年按每月千串向地方财政局支取,合上八九十三年浮徵数额,共有十万串之巨。为全省六十县向例所未有,地方人创深痛巨,忍无可忍,是以公民大会,不假号召聚集于前,各公团会议于后,公推代表,奔省诉陈,以至气竭声嘶,终未肯罢。……为此请求省长,俯准移交法庭,俾便法律解决,至为公便。”

余家谟,湖南长沙人,以铜山知事调署丰县。他在铜山任上,由于地方士绅的推动,曾主修《铜山县志》,功不可没。民国十年,丰县水灾严重,不仅未见其救灾政绩,却乘机发苦难财。民国《时报》报道丰县因为发行纸币罢市,其实根本原因并不在此。民国十一年“五四运动”暴发后,旅山东省丰籍学生纷纷返丰,组织本县学生游行声援,选举学生会会长即后来任丰县县长的董玉珏先生,王敬久将军也是此次爱国运动的急先锋。在爱国师生的组织下,丰县开展抵制日货、罢市、游行等。余家谟对学生爱国行为不仅不支持,还出动警察驱赶、痛打学生,引起社会公愤。北洋政府的腐败与混乱以余家谟的任事也可见一斑。

十一、宋瑞霖:委署丰县知事(民国十一年八月至民国十三年六月)

关于宋瑞霖的文献不多,重要的几条如下。

民国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申报》:“省署昨日牌示,署丰县知事余家谟调省另候差委,遗缺以候补知事宋瑞霖署理。”

民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时报》:“丰县知事宋瑞霖因设置保卫团,增加赋税,地方人士意见各执,呈请将原有饷械改组武装警察,以息纷争。

民国十一年十月一日《申报》:“丰县知事来函。顷阅贵报九月二十四日南京快信登载丰县警备帮带范兴瑞通匪被降一则,与事实不符。查范兴瑞在丰办事多年,勤劳素着,此次改委范兴瑞为马队队官兼总敎练,委本地绅士李鲁乔为帮带,范甘心退让,绝无抗不交卸之事。至于暗结鲁境土匪之说,尤属无稽,即希更正,无任公感。丰县知事宋瑞霖启,九月二十七日。”

民国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时报》:“丰县知事宋瑞霖自夏历初即赴省禀谒,至今未回任。据闻,宋知事以丰邑绅董素分两派,敷衍应酬,顾此失彼,前知事余家谟即坐此失职。宋不愿再蹈覆辙,故在省运动调任,如调任不成,则宁可辞职,也不愿回丰邑原任云”

民国十三年六月三日《申报》:“省署牌示,署邳县知事徐绍修调省察看,遗缺委袁良干署理。署丰县知事宋瑞霖调省,遗缺委陈教懋署理。”

宋瑞霖,山东费县人。山东法律学校毕业,民国三年考取知事。其在丰期间,碍于北党保守势力之阻挠,乏善可陈。

十二、陈教懋:委任丰县知事(民国十三年六月至民国十四年一月)

民国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时报》:“丰县新知事枪毙匪犯 新任丰县知事陈教懋(前督署军官)自被任命,已将各项手续、办理清楚、于本月十五日带同随员十余人到丰预备接任,当由旧任招待,即日入署。次日(十六日)新旧交替,一切如常。旋于接见本署员司暨地方绅商完毕后,随命将驻扎卞集警备队所送之匪犯韩海、韩四等二名由监提出,绑赴西关外执行枪毙。”

民国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时报》:“丰县农会长渠运增等控丰县警备营管带李仲谟庇匪殃民,请予撤惩。省令丰县知事彻查复夺。”笔者按,渠为北党成员,李即鲁乔公,同盟会员。此被中伤,旋辞职。丰县南北党之争于此复可见。鲁公贡献丰县良多,尤其年迈六十仍出任抗日常备总队参谋长一职,在丰县抗日史上可圈可点。

民国十三年十月《申报》):“战事期内苏省地方教育状况(二)。丰县依期开学照常,孙营奉调南下豫鲁,由县知事陈教懋督促上课,各军先后来丰填防。”

陈教懋,湖北人,早期同盟会员,参加武昌起义,后随部至南京,民国七年至十一年任江苏督军府少校参谋,民国十三年六月任丰县知事。后值孙传芳部南侵,徐州丰县战乱,其左右协调,县内教育经费幸为保存,战后能正常开学。后不满军政府征赋,陈知事以“丰邑僻处边隅,素称贫瘠,迭以供亿繁兴,民力告匮”为由坚拒,旋以不满孙部殃民,愤而挂冠去。民国以来,丰县知事以廉吏称者,沈贞第一,陈教懋为踵续者。

十三、史树璋:代理丰县知事(民国十四年一月至二月)

因为陈教懋知事的愤然离职,徐州镇、道两署暂派史树璋代理丰县知事一职。当时媒体也有报道。如民国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时报》:“署理丰县知事陈教懋因事去职,遗缺由镇道两署会委史凤如秘书前往代理。刻下史代知事已经走马上任矣。”

一个月后,江苏省府即委署沈贞再次任丰县知事。而由孙传芳派出暂时代理的史树璋却据城不让沈贞进城,因此而引起轩然大波,文献有徵:

民国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民国日报》:“丰县拒知事怪事。丰县代理知事史树璋因已期满,省委沈贞接替。讵沈于日前赴丰履新时,被丰县某方面紧闭城门,不令沈入城。”沈七日返徐,向镇署报告情形。当日即有丰县省议员孙建国等联禀镇道官署,则意指沈勾结土匪文云:镇守使孙、道尹于崇鉴。沈贞到丰,内结警兵,外结土匪,于六日夜丑刻起变,夹攻县城,幸安营长、史知事协力防守,城始得保。计拿获警兵两名,安营兵受伤一名,险象环生,人心惶惑,恳迅饬沈退出,以维大局而安人心。丰县省议员孙建国、参议会、农会、商会等叩仰。”

又民国十四年三月一日《申报》:“徐州来电,各报馆均鉴。丰邑僻处边隅,素称贫瘠。迭以供亿繁兴,民力告匮。前知事陈教懋以征收无从,挂冠而去。史树璋贪味罔知,夤缘继任。未及旬月,竟将水利、公益加征各款,搜括十余万。致公私赤立,膏血俱穷,阖邑人民罔不痛恨,现经省署委任沈贞署任,史树璋乃敢抗不交卸,且谓彼之宰治丰邑非由省署任命而来,殊属违反官吏常规,置廉耻道义于不顾,除电请省署依法严予儆惩外,谨电请代为广布,使贪权攘位者知民意有属,公论尚在,是所感幸。丰县县议员刘尔仁、参事员师景澄暨公民戴明春等一百三十二人叩。”

民国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时报》:“于天泽代理丰县知事,丰县新旧知事,迎拒风潮,迭见本报。沈、史两知事离丰莅徐后,沈已于十一日返省。而地方士绅南北党之争执,迄今为止。缘沈之任丰,南党领袖董仙衢推挽最力,沈前长七工,所遗场长一缺,令由董玉峰充任。北党领袖孙建国等更为力拒,现镇道两署已会委烟酒公卖局长于天泽前往代理,于於十三日即赴丰接事,于系第四师旧人,北党对之,似无问题,南党恐未必满意,惟双方既出死力互搏,表面上既以于氏出为缓冲,或可为短期之间维持也。又镇道两署已派员吴忠礼等往丰调查,以便呈复省署。”

民国民国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时报》:“解决丰县知事之省令委属。丰县前因更易知事,引起地方党派之竞争,以致演成军警冲突,嗣有该县议员孙建国指控新任沈子廉知事有勾匪攻城等情因,而沈知事不能到任,另由镇道会呈,暂以徐属烟酒公卖局长于润普前往护理,而沈知事心有不甘,请求省峰委派铜、沛两知事会查从实具覆,业由两知事禀覆在案。兹闻徐海道尹于书云近奉省令,略谓此案。据覆沈知事并无勾警结匪情事,孙之所控系属不实,但果传讯,牵涉太多,且促党争,姑免深究,着沈知事即日到任可也云。”

民国十四年八月三日《申报》:“县知事不得抗拒交卸之省令。上海县署昨奉省长公署第六一四八号训令云,近来苏省遇有更调县缺,地方人民或藉团体名义,或以私人资格,又或呈请军界函电干涉,此迎彼拒此习惯成风,几以行政长官任免之特权,视为地方团体把持之私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