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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
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丰政通〔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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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丰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二、禁止燃放区域:主城区(包括中阳里街道、凤城街道、孙楼街道)及常店镇电动车产业园、电动车配件园,常店镇马楼村、华祖庙村、卜老家村、侯老家村、夏庄村、大李庄村、常堤口村。
三、禁止燃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放区域内承办各类喜庆或者殡葬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通告设摊兜售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破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八、希望广大市民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0516-89231693。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
十、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