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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丰县档案馆馆藏地契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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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 刘洁
丰县档案馆所存地契档案,始于乾隆十九年(1754年),终于1953年,时间跨度数百年。它见证了丰县从封建社会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到民国时期、直至解放后,丰县百姓在土地交易、产权转移、缴纳苛捐杂税、解放后农民真正拥有自己土地、当家作主的珍贵历史记忆。它不仅反映了丰县历史长河中百姓地权的传承变迁、动态变化、社会变革、家族命运,也记录了丰县百姓与命运抗争、追求幸福、在广袤大地上生生不息的强大生命力,深刻反映了统治阶级管理下的社会基本特征、经济状况、文化特色的演进过程,是研究丰县乃至中国古代及近代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
一、地契档案基本情况
丰县档案馆现存地契档案中,有丰县店子村马氏家族地契和丰县赵屯村村民地契构成。马氏地契是由马氏后人马洪良先生主动捐赠给我馆。这部分文书计有109张,其中乾隆年间4张,嘉庆年间1张,道光年间21张,咸丰年间6张,同治年间2张,光绪年间22张,民国时期53张。
赵屯村地契文书大部分为该村村民先人所留存下来,计有48张,其中乾隆年间1张,道光年间3张,光绪年间2张,咸丰年间1张,民国时期41张。大部分为8开或16开白绵纸,竖排书写,少部分为32开。由赵屯村党支部书记王宝军处征集而来。
这些珍贵的契约文书,因为年代久远,纸质发黄变脆,有一部分因受潮发霉损毁,大部分完好,少部分破损严重,霉变侵蚀,纸张不全。原件一般不对外展示。按照省市档案部门要求,全部进行了托裱修复数字化保护。
二、丰县馆藏地契档案按内容简要分类情况
(一)买卖类:
马氏地契民国2年正月所立地契,尺寸36×50厘米,白绵纸纸质,保存完好,从右至左、由上至下不仅用毛笔字清晰的写着立约人姓名、卖地原因、宅基方位、卖地价钱、买受人姓名、中间人等,还记载了具体发生的时间、交钱的日期,最后还特别注明“恐后无凭立绝卖约存证”。契书如下:“立绝卖约人马振渭因正用不足将自己南北宅基一位靠西边宅基壹亩叁分同中说合出卖于胞兄振汉名下居住永远为业言明共价大钱叁拾千文卖日交足恐后无凭立绝卖约存证同中人郏季友张全忠王宝礼郏允宝刘清起李兰溪马克明马克徙马金邦中华民国2年1月立。”查史料得知,这种“绝卖”地契属于“死契”,是民间契约中常见的契约之一,土地买受人为避免在土地交易后遇到毁约等债权纠纷,往往在土地交易权属变更时就会在契约中写明“绝卖”字样,不允许出卖人有反悔的机会。
(二)红契类:
马氏民国3年3月的一份地契为官方印刷、从上至下、从右至左竖排的规范性格式化表格,表格外面上方抬头部分从右至左横排“江苏省新契纸”“国税厅筹备处印刷”字样,上面贴有两枚面值1分的“中华民国印花税票”,税票上方印有“中华民国印花税票”,两侧印有麦穗图案,在麦穗图案空白处,左边印有“1”,右边印有“分”,中间印有长城图案,下方印有“1”和分的英文“CENT”字样,四角印有祥云图案,票面盖有紫色印章“……行署”,表格外面左边是:“字第肆万陆仟肆佰壹号”,骑缝处盖有两枚红色方印。
(三)分家类:
马氏民国3年12月的一份契约是马氏弟兄三人分家的明细:“立分单长门振汉,二门长子克让克仁,三门振渭三人情愿将田产物业现地地皮养老地树木林地亦共均分此系三人情愿各无异说,一清百清,永无各藤。至此以后如若借事生端本宗亲友将分单呈县任凭天意,为此同众立单为证。林地十一亩肆分零陆毛柒丝,拨林堂壹亩,又拨于长兄振汉贰亩,盛(应为剩)余地捌亩肆分零陆毛柒丝,余地各得贰亩捌分零贰毛贰丝叁忽,又家后南北地伍亩伍分肆厘贰毛,三人均分各得成地壹亩捌分肆厘柒毛叁丝壹忽,又华祖庙地皮陆亩玖分属长门,又朱园家东地皮玖亩七分属二门,又东西地贰亩一分家西贰亩五分余路地三亩三分属三门,记地三段共和三亩玖分,同众本家亲友,王宝礼、李高义、闫祖瑞、张全忠、刘清起、王克明、王克位、王金魁、郏宝友,中华民国三年十二月立单。”这是一份马氏三兄弟分家产的契约,其中载明参与分家的对象是三位亲兄弟,老大、老二、老三,根据信息老二应该已经去世,代表老二参与分家的是他两个儿子,标的物是田产物业、现地地皮、树木林地、养老地等,详细列出了所分的田产物业数量、坐落位置等,特别说明了分家后借事生端的处理办法“呈县任凭天意”,而作证的是“同众本家亲友”,看来中人就是他们家比较亲的亲戚。
(四)官方地契类:
马氏民国十二年十月的一份地契是江苏财政厅印发的官方文书,尺寸34×50厘米,四周加印加粗加黑边框,主要内容由右至左写在框内,抬头框内从右至左横排印有印有“江苏财政厅印发不动产卖契官纸”,下贴一枚二分印花税税票,税票上方印有“中华民国印花税票”,两侧印有麦穗图案,在麦穗图案空白处,左边印有“贰”,右边印有“分”,中间印有长城图案,长城上印有一面国民政府国旗图案,下方印有“2”和分的英文“CENT”字样,四角印有祥云图案,税票上盖有红色印章一枚,框内从上至下、从右至左写明:“立卖契人葛进德秉德因正用不足,今将北关厢路南空宅壹位同中人,说合卖于马克己名下永远为业,言明共价银玖拾壹元,即日交足,恐口无凭立卖契存证、验记,中华民国十二年十月□日,立契人中李鸿纪、李文丙、朱敬修,此契成立后限六个月内赴县投税逾限不税照例处罚。”契纸左侧、右侧边框外印有字号,从上至下各盖有两枚红色方印,边框内所写的地亩价钱处盖有一枚红色方印,末尾日期处盖有一枚红色方印,验记处盖有一枚红色小章。
(五)契费收据类:
马氏民国17年6月30日的“丰县验契收据”是一张34×49厘米的丰县国民政府所签发验契收费收据,纸张泛黄,但保存完整,字迹清晰可辨,红色印章依然有着它的鲜艳之处。上方从右至左横排印有“丰县验契收据”,下方从右至左、从上至下竖排印有:“丰县县政府今收到城乡喻意会北关外庄业户马振汉验契应交款项计用,契纸价壹元伍角,手续费壹角,注册费壹角,印花费肆分,教育费贰角,代征地方行政经费壹角,共计收洋贰元肆分。注意:㈠此据由业户收执不要交回;㈡所收款项倘与本收据不符应准随时控告以杜浮收;㈢三日后除该户自己来领取印契外倘逾日该户来领而不发还契纸者亦准随时控告以防延误。民国17年6月30日,丰县县政府。”收据左右两边中间位置骑缝处均盖有“丰县县政府”红色印章各一枚,在契纸两边从上至下均有契书编号,但只留存一半,另一半应是留存在档。此收据载明当时验契时所收的各种费用有纸张费、手续费、注册费、印花费、教育费、代征地方行政经费等六种费用,百姓被苛捐杂税所压榨的情形跃然纸上,犹如悲愤的无声控诉记入史册。
(六)纠纷调解类:
马氏民国22年6月的一份契约,是一份邻里因宅基纠纷,请官方和中人调解达成的地契文书,这份文书为草纸手书,尺寸39.5×40厘米,墨笔楷体竖排,保存完好。从右至左、从上至下写明:“立字据人李瑞峰、李奇峰因与马克己街市宅基连界,刻因县府田赋清丈因两家争执边界发生误会双方请出本街邻佑等。第一区公所派员到场划清边界,双方各按原边居住绝无侵占情事,并同人声明马姓以原有之屋根为界,墙外即归李姓所有,如后日马姓修理房屋,准许在李姓宅基上扎架滴水,李姓并不拦阻,李姓借用马姓之屋山,马姓亦不得催促李姓腾挪,此系双方各念邻谊之好,共同划清界址,以免后日纠纷,嗣后两方族人倘有异议,既有此次所立字据各执一纸为证,以前字据一览作废。同人第一区公所,邵云湘、大泽领二副、胡占先、魏元壁、李鸿光、李生瑞。中华民国22年6月。”这份地契文书载明立契人员马、李两家因宅基纠纷,请出有威望的邻居,并请区公所的官员一起调解,为了邻里关系和好,各有退让,划出宅基界址,化解双方矛盾,双方族人不得反悔。虽然这份文书没有官府印章,但有官方人员出面,就有半官方性质,与其他只有邻居做担保的契约,可能更具有严肃性,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当时民间纠纷的调解,虽然方式方法不同,但都是为了邻里友谊而握手言和。
(七)清丈通知类:
马氏民国22年10月19日的契书是一份丰县国民政府清查田地成果通知单,为手书竖排表格样式,白绵纸纸质,已经发黄,保存完整,尺寸18.5×22厘米,表格上方空白处从右至左盖有红色小字:“如有错误五日内声请覆丈过期改换永久登记证”,表格右侧从上至下是:“字第拾叁号,丰县清查田赋委员会办事处,地主姓名,马克己。地主住址:第一区大里乡北关外庄,土地所在地,店子,四至东马西马南王北马,清丈亩分,零顷零亩六分六厘零毫,折合旧亩,零顷零亩五分八厘一毫,编定区段,北八东区72图13号地形界图(手绘长方形图例,标注长宽)。注意:㈠地主需将此书妥为保存备将来改换正式登记证;㈡如清丈亩分与原数不敷限接到此书后十日内声请覆丈过期声请失效。中华民国22年10月19日。”在右侧字号骑缝处盖有县国民政府红色印章一枚。从内容考究这是一份县政府清查丈量土地后发给百姓的丈量结果通知,详细记载了土地所有者姓名、住址、土地所在地、四至、土地数量、地形图、注意事项、清丈日期等,从中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土地管理的一些措施、制度、方法等,是研究民国时期政府赋予百姓土地权属途径的珍贵资料。
(八)典当抵押类:
马氏民国27年2月的一份契约是,典当土地的文书,白绵纸纸质,已经发黄,墨笔竖排草体书写,尺寸31×31厘米,保存完整。从右至左、从上到下依次注明:“当约人张志田因乏用将己东西地一段计地贰亩同人出当于马克己名下耕种三年为满,言明共价大钱贰佰贰拾伍千,即日交足,恐后无凭,立约为证。中人郏本德、马克仁,民国27年2月立。”这份典当文书虽然不长,字数不多,但所有交割要素一应俱全,有典当人、典当原因、典当对象、典当标的物、典当价格、典当期限、典当金交付时间、典当保人、典当时间等关键信息。
(九)草约类:
赵屯村民国20年10月11日一份契书,是丰县国民政府发给买地人的草约,是否类似现在的预备通知?属白绵纸纸质,右侧边有点缺损,尺寸28×19厘米,不影响读取信息,纸质泛黄,但字迹清晰,印章鲜红,竖排印刷表格样式,表内为墨笔手书。表内抬头部分从右至左加粗横排“丰县县政府颁发卖地草约”,表内从右至左、从上至下依次载明:“县字第壹仟玖佰叁拾捌号,面积零顷壹亩贰分肆厘捌毫壹丝零忽,买地人姓名:王心善,住址、职业、位置,华英区小赵屯庄西北方,卖地人陈彦魁,买价每亩大洋拾贰元,居间人袁梅次、陈宝珍,里甲留里,二甲步弓,南宽贰步四分,北宽贰步三分四,东长壹佰贰拾陆步三分七,西长壹佰贰拾陆步四分,四至、东至陈,西至己,南至袁,北至周。中华民国20年10月11日,区清丈员尹道立。”契书左右两侧骑缝处各盖有县政府方形红色印章一枚。
(十)土地陈报类:
这类地契印证国家大事即“土地陈报”这一重大工作在丰县的落实工作。赵屯村所存民国26年元月一份陈报单收据,白绵纸纸质,为竖排印刷表格样式,尺寸8×20厘米,表内墨笔书写,表格上方空白处盖有红色“更正”字样印章一枚。表内上方从右至左横排印有“陈报单收据”,表格右边外侧竖排加粗印有:“屯字第□号,表内从右至左、从上到下依次载明:今收到赵屯乡一保十三甲,一户王心善、陈报单一张,计四丘共地二十五亩壹分七厘六毫,除留存根备查外特给此证以凭将来换领管业执照此据。赵屯乡土地陈报办事处主任,中华民国26年元月20日。”右侧字号骑缝处盖有红色方形印章一枚。这不仅反映官方发给土地所有者确认土地权属的回执单据,也反映当时丰县国民政府的一项重大工程。
三、丰县馆藏地契档案的意义
从这些地契书写形式上看,一部分为墨笔手书竖排,也有部分为官方油印竖排印刷的规范性、格式化文书。手写字体有草书、有行书、也有楷体。从地契行文格式上看,一部分带有官方校验的红印,一部分为民间私下交易的白契。从记载的内容上看,这些土地契书涉及买卖宅基、买卖土地、出租土地、典当物产、出租物业、分家产林地、邻里纠纷划界、地契收据、政府清丈通知等,能从中展现当时丰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地变革、税赋机制、土地所有制形式、物业交易方式、土地管理制度等,是研究彼时丰县乃至中国农村历史发展变化的生动史料。
(作者单位:丰县档案馆)